把钱入给庄家仅参与分红同样构成赌博罪
《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 【赌博罪;开设赌场罪】以营利为目的,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
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"聚众赌博":
(一)组织3人以上赌博,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;
(二)组织3人以上赌博,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;
(三)组织3人以上赌博,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;
(四)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,从中收取回扣、介绍费的。
综上,一般参与赌博的人,仅构成违法,只有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,才构成赌博罪,组织3人以上赌博的组织人员才能认定为聚众赌博,才构成赌博罪。但是,如果,其他人员将资金入股给庄家参与分红,在庄家的行为又能认定为赌博罪的情况下,则即使入股的人没有实际参与赌博,也构成赌博罪,理由如下,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:“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,而为其提供资金、计算机网络、通讯、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,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。”,这种“入股分红”现象在农村地区比较普遍,但恰恰是刑法重点打击对象,年关将至,建议大家切勿参与赌博,否则害人害己。
另外,在赌博现场提供现金换算或者放账的,亦可能构成赌博罪,切勿贪小失大。
笔者亲身办理的一个案件,被告人将3000元钱拿给庄家,由庄家进行实际赌博,每天赌博完毕后,进行结算,将“利润”分给被告人,就这样持续了几天便案发牵扯进去,被牵扯的理由便是提供资金帮助进行赌博,在笔者介入案件后,通过检索大量类案判决及庭审辩护,最终被告人获得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处罚。
结语:赌博罪很常见且极易构成,千万要抵制诱惑,切勿为赌博行为提供任何帮助。